因疫情交不起租金可解约

2020-05-21 20:24 来源:聚热点网 编辑:章巧云 浏览

  聚热点网今日新鲜事最新消息,因疫情交不起租金可解约!5月19日,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因为疫情而无法开展经营、面临较大缴纳租金压力的餐饮等服务行业存在租金纠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表示,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基本把握两点: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

  基于这两点,我们在指导意见中对一些具体情形做了规定。

  第一,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这里所指的一般情况,主要是由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营业额下降、资金回笼困难,无法及时或者足额缴纳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依据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规定,不支持他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第二,一般情况下,支持变更合同的请求。营业额的下降,回笼资金的困难,主要是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我刚才说了,它属于不可抗力,这个时候我们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和他营业情况的具体事实,酌情调整租金或者是调整交付租金的期限。对这种请求,按照指导意见是予以支持的。

  当然,这里面有第三种特殊情况,如果出租人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优惠政策,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应当在疫情期间根据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如果出租人起诉还要求支付租金,或者是因为承租人没有支付这几个月的租金,出租人说他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会不予支持,这点主要是为了落实国家出台的关于租金方面的优惠政策。

  还需要给各位记者介绍的一点,在租赁合同方面,我们处理这方面纠纷时需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有些情况下,恐怕也得允许解除合同。比如为了过春节,或者由于一定的季节性需求,办的展览、庙会预定的场地,这时候如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合同目的就不能实现了,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允许解除合同的。

  还有一种情况,虽然受疫情影响,应当对他进行考量,可是他已经完全确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了,合同不可能再履行了,再延续多长时间也不可能交租金,这种情况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实际上早点把这个枷锁去掉,让一方当事人去寻找新的商机。指导意见(二)在租赁合同方面,我们提出的司法指导意见主要是体现在这些方面。

  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个体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送出免租减税“大礼包”。

  《指导意见》也是对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4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和高校、研究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要带头。

  “之所选择减免房租作为切入点,是因为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基本上都是通过租赁获得。减免疫情防控给他们带来的这些直接损失,是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合乎情理的诉求。”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有资料显示,房屋租金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中占比较高,有些经营主体租金甚至占经营成本的一半左右。

  “对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来说,当下的首要任务是活下去。要活下去就要保住租赁来的经营场所。”刘兴国表示,对很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房租可能是其最为重要的运营成本。减免房租可以明显减轻其生存负担。

  《指导意见》提出,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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